财新 | 试论“公有制为主体”和“发展民营企业”的内在一致
- 时间:2025-02-09
- 来源:远光软件
导语
民营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鲜明特征,公有制为主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基础,二者的“内在一致”,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刚需”。远光软件名誉董事长陈利浩从生产资料所有制“个人所有”、“共同占有”和“社会所用”的创新结构,去证明民营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公有制经济的壮大,市场化的进程同时也意味着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巩固。同时,他进一步强调:明确“华为类”民营企业“公有制新形态”的性质,除了揭示“公有制为主体”与“发展民营企业”的内在一致,还有着彰显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根本优势、明确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发展方向、丰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理论体系、改变在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上的僵化思维等更深远的意义。他憧憬:马克思关于“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设想,将和他关于“共产主义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整个社会自由发展的前提”的设想一起深入人心、相映生辉。
试论“公有制为主体”和“发展民营企业”的内在一致
专栏作家:陈利浩 广东省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广东省政协研究咨询委员
民营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鲜明特征,公有制为主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基础。一方面,耳熟能详的是民营经济的“五六七八九”,即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去年底更有说“五六七八九”已经增加到“六六九九九”。另一方面,公有制为主体的实现形式是“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导作用”可以通过对命脉行业企业的控股实现,“主体地位”则依赖比例数据。如果民营经济等于非公经济,非公经济占比到了“五六七八九”甚至“六六九九九”,公有制的占比还能体现“主体”吗?发展民营经济与效率和公平、共同富裕等又有怎样的内在联系?
“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是习近平经济思想中的重要论断。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还指出:“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从某一方面讲,也是发展民营经济”。遵循这一思路,把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设想和中国共产党的理论、政策创新相结合,通过对“民营经济”和“公有制”之间关系的分析、定义,可以清晰地认识到:民营经济中已经包含、而且将包含越来越大的公有制经济成分,“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发展民营经济”,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内在一致的。
一、从对生产资料“占有”的视角看公有制和民营经济的内在一致
华为公司是民营企业的典范。但华为既不是传统意义的“公有制”,因为不是“全民”、也不是“集体”;也不能算“私有制”,因为华为最大的股东任正非连1%的股份都不到、构不成“私有”。那华为是什么所有制?
华为的所有制属性,可以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找到答案。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了“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设想。但是,既然生产资料已经“共同占有”,那么,“个人所有”的究竟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一百多年来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题。笔者认为:马克思是从“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预见到资本主义生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否定的否定”中第一、第二个否定的对象,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那么,第二个否定后“重新建立”的,就不应该仅仅是生活资料的所有制。而且,从原理上,消费品、生活资料在任何经济形态下都主要是个人所有的,不存在“重建”的问题。
马克思在其后的《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中作了更加明确的说明:“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显然,这里的“所有制”,指的都是生产资料、而不是生活资料的所有制。“个人所有”拥有生产资料,但不是“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即不由个人控股,而通过“联合起来”形成“共同占有”,这是马克思非常明确的原意。
马克思的天才设想,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逻辑结果。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使得生产资料的集中程度来越高、资本规模越来越大,股份制成为企业的基本形态,而股权分散是股份制企业的趋势。相对于集中化的、大规模的生产资料,当股权分散到一定程度、就没有单一个人能够支配生产资料、即“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生产资料只能由多个个人联合起来“共同占有”。与此相对应,由股东共同委托的职业经理人成为企业的管理者(任正非等“公司领头人”都已经不是股权意义上的“控制人”)。这种“个人所有制”下的“共同占有”,正是解决“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矛盾”的“否定之否定”。
我国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对集体企业改制后的公司或其他企业,更多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等民营企业,只要出资额、股权、合伙份额等足够分散(特别是其中的“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企业),虽然有着股权的“个人所有”份额,但生产资料不由任何特定个人支配、不是“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而被广大股东“共同占有”,这类符合马克思当年设想的企业,其所有制性质就应该是“公有制新形态”。社会主义公有制增加了这类以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和“共同占有”为特征的民营经济成分,“公有制为主体”就能进一步巩固、强化,与“发展民营企业”就能内在一致。
这也符合中国共产党对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理论的重大创新。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对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明确要求“建立骨干员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机制”;对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创新农村集体经济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有了个人股权、还是“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都已经“折股量化”到个人、还是“集体经济”,充分展现了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和“共同占有”、“个人所有”新形式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质的有机统一,这是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和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也是明确华为类企业“公有制经济”性质的理论和政策依据。
按照马克思的前瞻设想、遵循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创新,明确“华为类”的民营企业属于“公有制新形态”,除了揭示“公有制为主体”与“发展民营企业”的内在一致,还有着以下更深远的意义:
彰显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根本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既要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效率,又要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个人所有、共同占有”的所有制形式,使得劳动者既是自己劳动能力的所有者、还是公司剩余价值的所有者,不但能从根本上激发创新动力和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从产权机制上保证了公平。这类“公有制新形态”,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相比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优势和生命力的最新证明。
明确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发展方向。一方面,技术越进步,科技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越凸显,技术入股、知识产权作股、科技人员持股越普遍,华为公司就是典型例子。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市场化和生产社会化,资本规模越大、股权就越分散。因此,“股权分散、共同占有”的所有制形式,与技术进步、生产社会化、经济市场化的方向高度一致,“公有制”新形态使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日新月异的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市场发育进程中持续焕发时代魅力,实现习总书记要求的“继续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上下功夫,把两方面优势都发挥好”。
丰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理论体系。马克思提出“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设想后,对于“所有”和“占有”的并存一直众说纷纭,主流观点和由此而来的政策主张都认为“个人所有”的是生活资料。中国的改革开放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和“共同占有”并存提供了规模最大的完整样本:我国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个人所有”的是分散在各家各户的土地“承包权”,对于连片土地、大型农业机械等生产资料只能由农民集体通过如“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共同占有”。对乡镇企业、集体企业的改革,主要途径是把原来没有实体股东的企业变成了由职工(或村民)共同持股的公司,公司的生产资料主要还是由通过职工职工持股会、股东大会等组织形式“共同占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这类公司越来越多,科技含量越高、企业规模越大、股份越分散。除了华为,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百度等公司的创始人都已经不是第一大股东。这类符合马克思设想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是中国改革开放这一人类历史上体量最大、变化最快的经济社会变革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基础。这种“公有制新形态”,既是马克思主义的时代化和中国化,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特别是其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的卓越贡献。
改变在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上的僵化思维。由于对“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的并存缺乏认同,很长一段时间内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与“个人份额”形同水火。不但全民所有制企业内不能有任何“个人份额”,集体所有制也“只能共同所有、不能按份共有”。“名为公有,实为无人所有”的模糊产权关系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制约和阻碍了经济社会发展,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都是深刻的教训。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农民个人的土地“承包权”,华为类公司职工的“持股”,国有企业骨干的“期权”,农村集体经济对村民的“折股量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人员的“成果收益分享”,等等,这种种“个人份额”,不但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使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也是马克思当年设想的“个人所有制”的最大规模社会实践。在这种“公有制新形态”中,“个人所有”和“共同占有”互为依存,“支配”意义上的公有制和“收益”意义上的个人所有制相得益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结构从单一的“所有”扩展到“所有”和“占有”的结合。马克思关于“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设想,将和他关于“共产主义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整个社会自由发展的前提”的设想一起深入人心、相映生辉。
二、从对生产资料“所用”角度看公有制和民营经济的内在一致
虽然股权分散化成为趋势,但分散的个人股东的资本绝对值普遍较高,如任正非的持股数和年度分红金额都以亿计;同时,规模较小的公司中个人控股的情形也还大量存在。这些分散的、或控股的股东都是高收入的民营经济人士,应该如何认识、处理这些“高”收入、“高”资产与公有制为主体、与共同富裕方向之间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形成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许多重要理论成果。这些理论成果,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讲过,改革开放前我们也没有这方面的实践和认识,是适应当代中国国情和时代特点的政治经济学”,他列举的重要理论成果之一就是“关于农民承包的土地具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属性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相比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其主要优势之一就是保证了生产资料能够为广大社会成员所使用,“所有”的意义在于“所用”。土地是最为稀缺、不可再生的生产资料,原来只有“所有权”一个属性,承包、经营都是对土地的使用方式,新增了“承包权”、“经营权”属性,就相当于把“所有”和“所用”进行了分离。我国对国企改革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也是类似把“所有”和“所用”分离的思路。党的二十大在“规范收入分配机制”的同时增加了“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新要求。对于财富积累所形成的资本,是不是也可以把“所有”和“所用”分离,对“所用”按用途分类管理?
假设某人拥有10亿元资本,个人、家庭用途只需其中2亿元的收益,其他8亿元的收益都在投资公司、兴办实业、解决就业,他“所有”的10亿元资本的“所用”就分为了“个人用途”的2亿元和“社会用途”的8亿元。基于这种对资本用途属性的“分置”,可以创设以下的机制:
(1)由资本(公司股权、合伙企业份额等)的最终所有人(必要时需“穿透”)对于后续的收益和转让所得,自愿规划、确定“社会用途”的比率或数额。
(2)实行差别税率,对于“个人用途”部分的收益适用相对较高的税率,对于“社会用途”部分的收益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类似于现行税法中个人投资者对初创科技企业投资的差别税率。
(3)对于“社会用途”的收益已享受差别税率的部分,由专用账户和信息手段进行跟踪、管理,保证这些收益本身及其孳息都用于“社会用途”。
(4)“社会用途”的比例或数额可由资产所有者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但如要减少已享受差别税率的“存量”收益则需补税。
在我国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下,无论是对股权最终所有人的穿透,还是对不同用途资产按差别税率的计征,抑或是对“社会用途”采用专用账户的跟踪和监控,都已经具有完备的可行性。
“先富带动后富”,是四十多年改革开放的战略选择和实现路径。但是,之前只有定性的鼓励和肯定,没有量化的激励和评价。采取上述措施后,“带动后富”的比例或数额被事先确定,国家对这部分收益适用较低的税率,并且用系统管理、跟踪,民营经济人士对“带动后富”的贡献就得到了制度量化、社会认同、国家确认。不但有助于资产所有人消除疑虑、增强信心,也符合他们自身的利益:单纯消费难免“坐吃山空”,用于投资才能“水涨船高”。
把生产资料的“所有”和“所用”作上述分离后,对民营企业就可增加“所用”分类:这个民营企业的资本所得有多少比例被确定为“社会用途”?如果一个民营企业资本所得的“社会用途”比例超过50%,从生产资料使用的角度、是否可以认为与公有制占比超过50%的企业具有同样的效果,也可以视同一种“公有制新形态”?这样,从“所用”的角度,“民营企业的发展”也和“公有制为主体”趋向一致了。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被誉为“中国近代第一实业家”的张謇生平展陈时指出:“张謇在兴办实业的同时,积极兴办教育和社会公益事业,造福乡梓,帮助群众,影响深远,是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先贤和楷模。”张謇兴办的实业,生产资料应该属于他的家族;兴办的教育和社会公益事业,如果没有捐赠、投资主体也还是他的家族(如果捐赠给社会则属于“第三次分配”)。名义上“家族私有”的生产资料、投资主体,因“造福乡梓,帮助群众,影响深远”的效果而成为 “先贤和楷模”,习总书记对张謇的评价,是我们思考问题、设计机制的遵循。
三、上述机制下的若干重点关系
对生产资料按照“个人所有”、“共同占有”、“社会所用”区别对待、恰当定性,使得“公有制主体”和“发展民营经济”高度一致,也推动了对若干重点关系的进一步认识,主要有:
1、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习总书记在论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处理好若干重大关系”时,把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他要求:“更好实现效率与公平相兼顾、相促进、相统一。”而“个人所有”、“共同占有”和“社会所用”的生产资料结构,使得效率和公平不再“两难”:对生产资料“个人所有”的增值驱动保证了效率;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使之符合集体利益、“社会所用”促进了共同富裕,保证了公平。“个人所有”的“不均”保证了效率;“社会所用”的不断扩大让“寡”的社会成员越来越少、“寡”的程度越来越低保证了公平。效率和公平实现了互相促进、内在统一、妥善兼顾。
2、加快发展和缩小贫富差距的关系。在资产“社会用途”的制度创设下,某人对10亿元资产承诺了8亿元的所得为“社会用途”,这 8亿元就从“贫”的对立面变成了推动由贫致富的动力,计算贫富差距的目标就应该是“个人用途”的2亿元、而不是10亿元。基尼系数的计算可以增加一种按“个人用途”计算的口径、以反映“所用”层面的“贫富差距”。这样的机制,能激励资产所有人在追求“个人资产总量”增长的同时增加对“资产社会用途”的承诺,使得加快发展和缩小贫富差距水涨船高。
3、“提低”、“扩中”和“促高”的关系。如果资产只有“所有”一个属性,共同富裕的措施只能针对“个人所有”,难免要“限高”、“调高”。区分了“所有”和“所用”,资产的“所有”表示“蛋糕属于谁”,资产的所用才是“蛋糕由谁吃”,要关注“属于谁”,更要关注“由谁吃”。只要保证资产“社会用途”的比例、越来越大的“蛋糕”能被越来越多的人吃到,对资产所有人为自己资产增值的努力奋斗可以理直气壮地保护和鼓励、而不需要限制和约束,使得低、中、高并行不悖、比翼高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决定着社会的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和党中央在发展民营经济问题三令五申、不断强化,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起草《民营经济促进法》都是前所未有的创设。实际执行和舆论层面存在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层面把发展民营经济和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结合起来。本文试图从生产资料所有制“个人所有”、“共同占有”和“社会所用”的结构,论证“公有制主体”和“发展民营经济”的内在一致,从而认识到“民营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公有制经济的壮大”、“市场化的进程同时也意味着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巩固”,进一步凝聚对发展民营经济的最大共识,提振民营经济相关社会阶层的预期和信心。这既是坚持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更是执政党理论、政策创新的逻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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